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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京车辆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公告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环办[2009]39号的通知,自2009年  6 月 1日起,外省市机动车辆进入北京市区五环以内(含五环路)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绿标、黄标车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现将我省进京车辆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环保标志管理
   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由绿色“环保标志”和“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证(进京)”。“环保标志”须粘贴在车窗的右上角,以备进京后交警查验,“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证(进京)”用于办理进京通行证等手续,“环保标志”和“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证(进京)”由省环保厅按环保部要求统一印制,有效期与车辆环保年检周期相同。
二、 办理程序
  1、新上牌车型辆车型符合进京环保车型的,免于检测,可到各设区市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免费领取“环保标志”,同时车辆所有人可根据需要免费申领“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证(进京)”。
    2、已进行车辆环保检测并领取了“环保标志”的车辆,经车型查询符合进京环保车辆要求的,可到当地经省环保厅委托认定的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或当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免费领取“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证(进京)”。
    3、未进行环保检测的,可到当地省经省环保厅委托认定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或当地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先进行尾气检测,领取“环保标志”,符合进京环保车型要求的再免费领取“机动车排放检测合格证(进京)”。
三、 进京环保车辆车型要求
  经年度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且汽油车尾气排放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车型,柴油车尾气排放符合Ⅲ标准(含)以上的车型。
四、 进京环保车型及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查询可登录河北省
环保厅环境监测站网站www.hbemc.Net查询。
五、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09年 6 月 1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311-8303370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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